三亚女职工可一次性申领生育津贴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6:53) 点击:447 |
据介绍,为规范生育津贴申领,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我省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对象参保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要求,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从业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及缴费情况核定。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包括四种:为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算;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 另外,男职工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 据悉,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到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相关核定表、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生育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以上两款规定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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