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赵江龙
赵江龙律师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江龙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缴生育保险费未满1年不担保险待遇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6:50)    点击:299

 

  基本案情

  于某自2011年2月开始到文登市某电子公司从事文职工作,双方订立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于某每月工资为2600元。2012年1月,电子公司开始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9月,于某生育后休产假。由于社保机构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产假期满后,于某要求公司支付,但电子公司认为已为于某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社保机构支付,双方由此产生分歧。2013年4月底,于某一纸诉状将电子公司告至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求电子公司为其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生育津贴。

  仲裁院审理意见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同时,《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于某自2011年2月开始到电子公司工作,按照上述规定,电子公司应自2011年2月开始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缴纳时间自2012年1月起,最后导致于某生育时生育保险费未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以致不能从社保机构获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于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电子公司负担。

  经调解,电子公司同意按规定为于某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生育津贴。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江龙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江龙律师,赵江龙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江龙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30471996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江龙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呼和浩特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江龙律师主页,您是第1349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