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问答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0 16:50) 点击:256 |
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 其它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情况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一)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批准的; (三) 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问:女职工生育有什么医疗待遇? 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未实施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后,由企业负担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其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外,还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问: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问: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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