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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问答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0 16:50)    点击:256

 

  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 其它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情况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一)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批准的;

  (三) 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问:女职工生育有什么医疗待遇?

  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未实施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后,由企业负担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其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外,还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问: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问: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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