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反政策生育不享生育保险待遇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6:49) 点击:229 |
临沂市某企业女职工在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核准的情况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到生育保险机构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被拒绝。该职工感觉委屈,“俺单位给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了,怎么就不能享受待遇呢?” 不少人像她一样存在认识误区:违反政策生育已经被有关部门处罚过了,单位既然参加了生育保险,缴纳了生育保险费,那就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使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相关案例 郭某系某县供销联社经理部职工,2006年已生育一女。2009年4月,郭某与该供销社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9月,郭某未经批准生育了第二胎。此后,郭某未再到单位上班,单位停发了其工资,对其生育费用也不同意报销。2010年10月,供销社以郭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郭某不服,于2010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发放欠发的3400元工资,报销生育费用3000元。 供销社辩称:郭某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私自生育二胎,根据有关政策,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另外,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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