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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08 11:46)    点击:23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检验、鉴定和重新评定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赔偿调解

  第七章 涉外事故处理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 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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